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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们的女儿都登记结婚了,我们的婚姻还无效?”8月19日下午,老宋接过法官送达的判决时,懵了。
老宋和廖某都是同一个村民小组的人,经媒人介绍二人于1989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那年,廖某18岁,老宋29岁。婚后,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,大女儿已经出嫁,小儿子也上了小学。可双方由于年龄的差距而引发的各种问题与日俱增,夫妻感情逐渐破裂。2010年5月,廖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。
法院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……”;该法第十条规定:“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的,婚姻无效。”第二十条规定: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。”本案中廖某登记结婚时未满二十周岁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关于婚龄的强制性规定,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,于是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宣布廖某与老宋的婚姻无效。
法官提醒读者: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登记结婚时一定要满足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结婚要件,否则当发生感情纠葛时,一些合法权益将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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